房管普法——《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 2025年02月21日     来源: 普陀房管

一、背景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对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相关概念的释义、不得变更租赁户名的情形,以及公房分列租赁户名的条件、不得分列租赁户名的情形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我们将分系列对上述内容进行介绍。

二、主要内容

本期介绍的是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一是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二是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三是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四是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符合上述任意一条件即可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权的代理人提出变更公房租赁户名的申请。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第一种“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情形变更租赁户名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规定变更租赁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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