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普法—— 租赁上海保租房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2025年03月11日 来源: 普陀房管
租赁上海保租房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不得提交虚假材料;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否则可能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网上签约服务;
对已经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腾退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合同终止时,及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
否则可能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出借。
否则可能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申请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二)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及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
(三)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出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网上签约服务;对已经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腾退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租人未及时返还房屋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承租人转租、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来源:房可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