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征询详情

《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本区定点零售药店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普陀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普陀区医疗保障局现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完成《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草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草案)”)。

现将“工作方案(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普陀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和在网站互动频道留言。

来信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1号楼C区218室,邮编:200333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或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互动”版块在线提交。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9日。

普陀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9日

 

《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草案)》  草案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普陀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定点零售药店诚信服务意识,确保信用管理对定点零售药店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效力,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二、评估原则

坚持评估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原则,真实反映定点零售药店信用情况、管理水平。

三、评估主体

区医保局负责全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

四、评估对象

本方案评估对象为本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五、评估办法

(一)评估时间

评估周期为一年。每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二)评估依据

评估以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为主要依据,结合定点零售药店的公共信用进行年度综合评估。

(三)评估方法

按照《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分值由机构自律、履行协议、监督检查和公共信用四部分组成,总分100分。

1、机构自律

分为开展宣传培训、配合监督检查等进行评估评分。总分10分。

对宣传有亮点、管理有创新、工作有显著成效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酌情加分。总分5分。

2、履行协议

主要是医保基础管理进行评估评分。总分14分。

3、监督检查

分为药品配售管理、费用违规、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理处罚执行、医保药师违规处理、欺诈骗保等进行评估评分。总分70分。

4、公共信用

依据定点零售药店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评估评分。总分6分。

六、评估流程

(一)制定当年信用评估分级考核方案;

(二)根据定点零售药店机构自律、履行协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现场评估评分;

(三)依据定点零售药店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评估评分;

(四)汇总定点零售药店机构自律、履行协议、监督检查、公共信用等信息,形成年度综合评分,确定信用评估分级等级。

七、评估分级

信用评估分级为A、B、C、D四个等级:

A级,综合评分90分及以上;

B级,综合评分90分—80分(含);

C级,综合评分80分—60分(含);

D级,综合评分60分以下。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信用评估分级评分标准中一票否决行为的,当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

八、评估分级结果运用

(一)信用公示

1、信用评估分级结果在局公共平台进行公示;

2、信用评估分级结果上传区公共信用平台;

3、信用评估分级结果通报区市场监管、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实现评估结果共享。

(二)激励约束措施

对信用评估等级为A、B级的定点零售药店,可采取适当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履约考核时适当降低现场考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对信用评估等级为C级的定点零售药店,可采取限期整改、进行责任约谈、列为监管重点对象等约束措施;

对信用评估等级为D级的定点零售药店,可采取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进行责任约谈或突击检查、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在正常检查频次基础上增加监督检查次数、暂缓支付医保费用等约束措施。

附件:《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评分标准》

附件:

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评分标准

评估项目

评估子项目

评估具体内容

分值

备注

1、机构自律

1.1开展宣传培训

1.1.1配合医保部门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医保宣传月等宣传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上报活动信息。

3

 

1.1.2按要求开展医保药师培训,并做好记录。

2

 

1.2配合监督检查

1.2.1提供的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整改。

5

 

1.3管理创新

1.3.1在宣传、管理上有突出亮点、显著成效的。

5

加分项

2、履行协议

2.1医保基础管理

2.1.1悬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标识、24小时服务灯箱和购药标志。

2

 

2.1.2按规定签订、变更协议。

2

 

2.1.3执业药师、药师配备符合要求,并保证24小时在岗挂牌服务。

2

 

2.1.4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

2

 

2.1.5按要求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2

 

2.1.6监控设备(含人脸识别)正常运行,视频至少保存3个月。

2

 

2.1.7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确保应急预案有效性。

2

 

3、监督检查

3.1药品配售管理

3.1.1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做好购药登记。

2

 

3.1.2执行医保代配药登记制度。

2

 

3.1.3按要求进行凭处方销售及门诊统筹结算医保药品审核并留存。

2

 

3.1.4按规定管理财务帐目、药品和耗材出入库等资料。

2

 

3.2费用违规

3.2.1?未按照医保用药品种和数量规定配售药品。

6

查实一次扣2分

3.2.2?超医保支付范围、限定或医保支付比例错误。

6

查实一次扣2分

3.2.3医保费用个人负担。

6

查实一次扣2分

3.2.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等。

6

查实一次扣2分

3.2.5进销存不符。

6

查实一次扣2分

3.2.6为参保人获得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

查实一次扣2分

3.2.7其他违规行为。

6

查实一次扣2分

3.3投诉举报处理

3.3.1投诉举报经查实。

6

查实一次扣2分

3.4行政处理处罚执行

3.4.1逾期缴纳退款、罚款。

4

 

3.5医保药师违规处理

3.5.1医保药师存在违规记分。

6

查实一次扣2分

3.5.2按要求对违规医保药师进行相应处理。

4

 

3.6欺诈骗保

3.6.1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一票否决

信用等级D级

4、公共信用

4.1不良公共信用信息

4.1.1是否有其他部门的不良公共信用信息。

6

查实一次扣2分

 

《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草案)》  背景介绍

一、制定背景

2022年5月,市政府出台了《2022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沪信用办〔2022〕5号),同年12月,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沪医保规〔2022〕10号),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

2022年6月,区政府出台的《2022年普陀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普发改委〔2022〕16号)明确提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和自身掌握的监管信息,建立符合行业特征、监管需求的各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或模型,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分类”的工作要求。

制定普陀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纳入2024年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本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普陀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

三、主要内容

《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分为工作目标、评估原则、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办法、评估流程、评估分级、评估分级结果运用八部分内容。评估以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为主要依据,结合定点零售药店的公共信用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周期为一年。

信用评估分级为A、B、C、D四个等级,依据机构自律、履行协议、监督检查和公共信用进行评分,分值越高,信用状况越好:90分(含)以上为A级、80分(含)—90分为B级、60分(含)—80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信用评估分级结果经确认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并对不同的信用评估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定点零售药店诚信服务意识,确保信用管理对定点零售药店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效力,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草案)》  会议审议情况

         10月12日,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

《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草案)》  决策结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普陀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定点零售药店诚信服务意识,增强信用管理对定点零售药店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效力,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二、评估原则

坚持评估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原则,真实反映定点零售药店信用情况、管理水平。

三、评估主体

区医保局负责全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

四、评估对象

本方案评估对象为本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五、评估办法

(一)评估时间

评估周期为一年。每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结果自公示之日起1年有效。

(二)评估依据

评估以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定点零售药店的公共信用进行年度综合评估。

(三)评估方法

按照《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分值由机构自律、履行协议、监督检查和公共信用四部分组成,总分100分。

1、机构自律

对开展宣传培训、配合监督检查等进行评估评分。总分10分。

对宣传有亮点、管理有创新、工作有显著成效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酌情加分。总分5分。

2、履行协议

对医保基础管理进行评估评分。总分14分。

3、监督检查

对药品配售管理、费用违规、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理处罚执行、医保药师违规处理、欺诈骗保等进行评估评分。总分70分。

4、公共信用

依据定点零售药店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评估评分。总分6分。

六、评估流程

(一)制定当年信用评估分级考核方案;

(二)根据定点零售药店机构自律、履行协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现场评估评分;

(三)依据定点零售药店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评估评分;

(四)汇总定点零售药店机构自律、履行协议、监督检查、公共信用等信息,形成年度综合评分,完成信用评估分级等级评定;

(五)将信用评估分级等级结果反馈至定点零售药店,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果之日起7日内提出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由区医保部门复核后最终确定信用评估分级等级结果。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信用评估分级等级结果。

七、评估分级

信用评估分级为A、B、C、D四个等级:

A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

B级,综合评分80分(含)—89分;

C级,综合评分60分(含)—79分;

D级,综合评分60分以下。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信用评估分级评分标准中一票否决行为的,当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

八、评估分级结果运用

(一)信用公示

1、信用评估分级结果在局公共平台进行公示;

2、信用评估分级结果上传区公共信用平台;

3、信用评估分级结果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实现评估结果共享。

(二)激励约束措施

对信用评估等级为A、B级的定点零售药店,可采取适当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履约考核时适当降低现场考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对信用评估等级为C级的定点零售药店,可采取限期整改、进行责任约谈、列为监管重点对象等约束措施;

对信用评估等级为D级的定点零售药店,可采取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进行责任约谈或突击检查、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在正常检查频次基础上增加监督检查次数、暂缓支付医保费用等约束措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评分标准》

 

 

 

 上海市普陀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                      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评分标准

评估项目

评估子项目

评估具体内容

分值

备注

1、机构自律

1.1开展宣传培训

1.1.1配合医保部门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医保宣传月等宣传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上报活动信息。

3

 

1.1.2按要求开展医保药师培训,并做好记录。

2

 

1.2配合监督检查

1.2.1提供的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整改。

5

 

1.3管理创新

1.3.1在宣传、管理上有突出亮点、显著成效的。

5

加分项

2、履行协议

2.1医保基础管理

2.1.1悬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标识、24小时服务灯箱和购药标志。

2

 

2.1.2按规定签订、变更协议。

2

 

2.1.3执业药师、药师配备符合要求,并保证24小时在岗挂牌服务。

2

 

2.1.4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

2

 

2.1.5按要求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2

 

2.1.6监控设备(含人脸识别)正常运行,视频至少保存3个月。

2

 

2.1.7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确保应急预案有效性。

2

 

3、监督检查

3.1药品配售管理

3.1.1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做好购药登记。

2

 

3.1.2执行医保代配药登记制度。

2

 

3.1.3按要求进行凭处方销售及门诊统筹结算医保药品审核并留存。

2

 

3.1.4按规定管理财务帐目、药品和耗材出入库等资料。

2

 

3.2费用违规

3.2.1 未按照医保用药品种和数量规定配售药品。

6

查实一次扣2分

3.2.2 超医保支付范围、限定或医保支付比例错误。

6

查实一次扣2分

3.2.3医保费用个人负担。

6

查实一次扣2分

3.2.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等。

6

查实一次扣2分

3.2.5进销存不符。

6

查实一次扣2分

3.2.6为参保人获得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

查实一次扣2分

3.2.7其他违规行为。

6

查实一次扣2分

3.3投诉举报处理

3.3.1投诉举报经查实。

6

查实一次扣2分

3.4行政处理处罚执行

3.4.1逾期缴纳退款、罚款。

4

 

3.5医保药师违规处理

3.5.1医保药师存在违规记分。

6

查实一次扣2分

3.5.2按要求对违规医保药师进行相应处理。

4

 

3.6欺诈骗保

3.6.1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一票否决

信用等级D级

4、公共信用

4.1不良公共信用信息

4.1.1是否有其他部门的不良公共信用信息。

6

查实一次扣2分

《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草案)》  政策预公开图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本区定点零售药店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普陀区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草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草案)”)。

现就“工作方案(草案)”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普陀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草案)》。

二、工作目标是什么?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定点零售药店诚信服务意识,确保信用管理对定点零售药店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效力,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三、适用对象是什么?

辖区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四、评估原则是什么?

坚持评估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原则,真实反映定点零售药店信用情况、管理水平。

五、“工作方案(草案)”主要包括哪些评估内容?

评估以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为主要依据,结合公共信用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周期为一年。分值由机构自律、履行协议、监督检查和公共信用四部分组成。

1、机构自律

分为开展宣传培训、配合监督检查等进行评估评分。总分10分。

对宣传有亮点、管理有创新、工作有显著成效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酌情加分。总分5分。

2、履行协议

主要是医保基础管理进行评估评分。总分14分。

3、监督检查

分为药品配售管理、费用违规、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理处罚执行、医保药师违规处理、欺诈骗保等进行评估评分。总分70分。

4、公共信用

依据定点零售药店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评估评分。总分6分。

六、评估结果如何分级?

信用评估分级为A、B、C、D四个等级:

A级,综合评分90分及以上;

B级,综合评分90分—80分(含);

C级,综合评分80分—60分(含);

D级,综合评分60分以下。

信用评估分级结果经确认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并对不同的信用评估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草案)》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4年5月9日至6月14日,我局组织开展《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草案)》公众参与活动,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至6月9日期间通过政府网站对《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草案)》制定情况及内容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至征询期结束,我局未收到社会公众提交的意见建议。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4年5月9日至6月9日期间,我局书面征求辖区内各定点零售药店意见建议,收到意见反馈均为“无意见”。

三、专项听取意见

2024年6月14日,我局举办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会,共邀请区人大代表1名、区政协委员2名参加。经我局介绍《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如下:

序号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意见建议

1

刘宗军

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区人大代表

定点零售药店的开设,极大的便利了居民的用药需求,是对居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便民措施。但部分定点药房,诚信缺失,造成医保基金出现无谓的损失。

该方案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诚信服务意识,确保信用管理对定点零售药店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效力,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2

欧阳明

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 区政协委员

该方案是普陀区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又一项重要举措,符合普陀医保管理实际需要。

意见建议:

1.建议明确评估结果的有效时限;

2.最终确认信用评估分级等级结果时,建议事先发定点零售药店确认无异议后确定。

3

孙嘉尉

上海市普陀区利群医院副主任医师 区政协委员

该评估分级工作,对规范零售药店管理、医保基金使用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提以下意见:

第八条“评估分级结果运用”中,对于“信用公示”,除在区平台中心公示以外,是否可以在药房内外醒目位置悬挂醒目信用公示登记,方便百姓对于药房信用进行了解。

我局通过局公共平台公示、上传区公共信用平台、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等方式,方便百姓对定点零售药店信用情况的了解,“在定点零售药店内外公示”的建议,将结合工作具体实施情况加以推进;其他意见建议均进行了采纳,并对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普陀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4日

  • 本次征询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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