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指南

  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等;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③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如处罚决定书);

  4、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应提供已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职责请求的相关证据;

  5、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

  6、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证据材料;

  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五、申请方式:

  1、直接将书面申请材料递交至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接待窗口(铜川路1809一楼 )

  现场接待时间: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6:30

  2、将书面申请材料邮寄至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809号行政复议局收,邮编200333

  六、联系电话:021-62720029

  七、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