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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别让全英文店招成“沟通障碍” 2025年03月14日
一、案情简介
近日,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辖区展开专项检查,重点关注不规范使用汉字店招而仅使用全英文店招的现象,执法队员巡查至杏山路某餐饮店门前,发现该店招牌全部使用了英文,没有配以任何汉字标识。
二、处理结果
队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现场约谈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限期改正。但在后续的复查中,当事人并未如期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执法队员依法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且督促其积极改正。
三、法条适用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四、现实意义
规范店招使用,对提升城市形象、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言,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举措。店招作为店铺的 “脸面”,不仅代表着商家的形象,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城市的整体风貌。同时,清晰、准确的店招信息,能帮助消费者快速识别店铺经营内容,保障其知情权。在未来的工作中,执法队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店招规范专项检查行动。通过细致排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店招设置,确保辖区商业环境始终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