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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安全用气“守护神”——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2025年03月24日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8日,普陀区城管执法局机动中队在真光路某餐饮经营单位开展燃气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厨房内有2台灶具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保护装置,执法队员随即向该单位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
二、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使用燃气场所)未安装场所为单个用气空间,使用燃气的场所面积大于80平方米,并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责令限期改正后积极改正,结合《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城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依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或者未定期检测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城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四、重要意义
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是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的总称,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熄火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等。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可以有效预防燃气泄漏引起的灾害。
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测,确保用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