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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普陀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4年11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区财政局对《上海市普陀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征询公众意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书面征求意见

2024年11月,书面向区国资委和区内一级企业征求意见和建议,收到反馈意见如下:

建议删除第十五条“属于区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其报送的材料、相关监管单位的审核意见以及区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同时抄送区国资委。”。理由是目前区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其材料是先报送至区国资委,由区国资委审核后统一报送至区财政局。因此,区国资委前期已经掌握其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的情况,无需在区财政局复核后,将企业材料等再次抄送至区国资委。

以上意见予以采纳,并根据意见对草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7日通过“上海普陀”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普陀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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