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关于《上海市普陀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草案)》背景介绍

2024年11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本区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

4、《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沪府规〔2024〕4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总体框架结构与市级管理办法基本保持一致,确保市级意见在本区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同时,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做了适当调整,具体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纳入国资收益收缴的范围。新增三方面内容:“由区政府授权的区级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二是健全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机制。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等出资人单位根据行业、企业类型等,研究提出具体分类分档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并参考其他中心城区做法,目前我区九大国企收益上缴比例仍按30%执行。

三是优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出资人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企业状况等因素,研究提出利润分配意见,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参股企业参照国有控股企业要求执行。

四是优化调整收益收缴相关流程,提高工作质效。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时间期限,即原则上当年应交利润应在申报日起4个月内交清,并明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相应补交利润。

五是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管理。明确“由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财政局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等工作”。

分享:

特殊稿件右侧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