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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
2025年03月12日 来源: 上海普陀第一条(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工作机构)
局办公室是本机关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包括: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组织编制、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各科室、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具体实施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法制科负责对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晚不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条例》和《规定》的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七条(监督与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
局办公室将会同组织人事科、法制科对各科室、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年中和年底的绩效考核成绩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未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