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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理建设单位工作质量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2024年11月2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建设单位工作行为,提升绩效评价工作水平,依据《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代理建设单位是指接受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开展项目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对代理建设单位工作质量的评价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操作简便、注重实绩、阶段性与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体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考核主体为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

第五条 考核方式

选择部分采用代理建设制度的重点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对其代理建设单位工作质量开展评价考核。

列入考核范围的建设项目的代理建设单位需每年一季度向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上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对年度工作报告中所反应问题较多的,由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对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及代理建设单位开展约谈,并限期整改。

被列入考核范围的建设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其代理建设单位应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提交关于该项目的工作报告。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可采取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财务监理、建管、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发放《普陀区代理建设单位工作质量评价考核表(试行)》,通过打分评价的方式对代理建设单位开展工作质量考核。

第六条 考核内容

重点从代理建设单位组织管理、参与人员工作质量、执行纪律等方面入手,对其工作态度、专业水平、职业道德以及对工作中各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并设置得分项目。

第七条 考核结果计算

考核结果根据百分制计算得分,并依据得分给予“优、良、中、差”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得分80(含)~90分为“良”,得分70(含)~80分为“中”,得分70分以下为“差”。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代理建设费用要与工作质量考核挂钩,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分为基本费用、考核保留金两部分,其中:代理建设费用的20%留存作为考核保留金。

考核结果作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支付代理建设单位考核保留金的依据。考核结果为“中”,扣除考核保留金的50%;考核结果为“差”,扣除全部考核保留金。

第三章 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考核的纪律要求

对于第三方机构的考核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考核的相关科室、单位应了解评价过程,掌握被考核单位相关工作情况,打分有理有据。考核过程中,主管单位及相关评分单位不得通过被考核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得要求被考核单位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考核数据。被考核方不得通过非正当手段篡改考评数据,如有异议,可通过正常途径进行沟通反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二〇二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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