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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普陀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10月22日区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
普陀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管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城市治理的支撑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通过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处理和存储等数据处理活动的系统。
本区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投资的公共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区公共视频系统以“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整合共享、安全可控、依法使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管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视频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区成立公共安全视频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发挥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其他方面的作用。
专项工作组由区数据局、区公安分局、区城运中心组成,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数据局。
第六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城运中心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资源共享、运维的监管工作。
区相关单位(含“视频建设单位”和“视频共享需求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视频系统建设维护、共享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政务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普陀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普府办〔2023〕34号)以及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区公共安全视频类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本区公共视频系统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公共视频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并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开展前端点位布建规划和成效评价,为前端点位建设优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凡与已建视频图像可视范围重叠的点位不予支持建设。
第九条 区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GB 37300-2018 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确定,并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条 根据公共安全维护需要,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的公共视频系统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视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规划、技术标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商用密码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定级和备案等工作,并依法保存、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应当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公共视频系统建设的,由区政务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区城运中心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保障视频图像传输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 区公共视频系统按照两级架构建设。
区公共视频联网共享平台由区级总平台和各单位分平台构成,其中区级总平台由区城运中心负责建管,应具备汇聚下级平台全量公共视频资源并按需提供视频共享调阅,以及上联市级平台能力;视频建设单位按需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作为分平台,应向区级总平台提供国标视频转发能力,以及实时点播、历史回看等功能。
第十五条 区城运中心应建立本区视频监控点位终端准入及退出机制;视频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开展视频监控点位终端注册准入、上线下线、注销退出工作,为建管的视频监控点位建立“一机一档”,并及时做好视频监控点位基本属性、位置属性、管理属性、扩展属性等填报和更新工作。
对未按标准建立“一机一档”的视频类项目不予验收,对未及时更新“一机一档”的公共安全视频类项目不予安排项目经费(含运维费、服务费)。
第十六条 本区公共安全视频类项目采用的产品,已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应当采用成熟稳定、安全可控的产品,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视频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布局具备全景、广角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按需配备无线、移动视频采集设备,弥补公共视频固定点位盲区。
第四章 共享与应用
第十八条 视频建设单位应按照“应归尽归”的原则,全量归集已建公共视频资源至区公共视频联网共享平台,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联网的除外。对未完成已建公共视频资源全量归集的单位不予安排项目经费(含运维费、服务费)。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系统,应预留与区公共视频联网共享平台联网的软、硬件接口,法律法规对联网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鼓励联网。
第十九条 视频建设单位应按照《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普府规范〔2020〕4号)规定,基于视频监控点位“一机一档”,编制公共视频资源目录,并对公共视频资源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条 区城运中心应按照“最小可用”原则,建立区公共视频资源共享审核机制,并通过区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公共视频资源共享一件事”模块,经视频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为视频共享需求单位开通区公共视频联网共享平台实名制视频实时点播共享权限。实名制视频实时点播共享权限仅限视频共享需求单位编制内且通过“公务人员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的工作人员开通。
公共视频资源单次共享授权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如需继续调阅,视频共享需求单位应根据调阅实际情况重新提出申请。公共视频资源共享需求发生变动时,视频共享需求单位应及时通过区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公共视频资源共享一件事”模块,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第二十一条 视频共享需求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相关性,统一通过区公共视频联网共享平台开展公共视频资源共享调阅,以保障全区公共视频共享应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区城运中心对视频共享需求单位的调阅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若发现视频共享需求单位存在异常使用的情况,有权暂停授权,待查明原因后,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或终止授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职责需查阅、调取、复制历史公共视频资源的,由视频共享需求单位根据视频建设单位相关工作制度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本区建立视频算法运营机制,由专项工作组组织开展视频算法事前、事中、事后评估。对通过事前评估的视频算法纳入区公共视频联网共享平台算法超市,并提供算法共享(公安视频算法除外);事中、事后就视频算法有效性,组织开展视频算法动态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视频算法运营费的依据。对未通过评估的已建视频算法项目不予提供持续性财政资金支持(含运维费、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区城运中心统筹全区视频算法配套政务外网算力资源,视频建设单位和视频共享需求单位应按照视频算法实际需要申请算力资源,区城运中心按需对算力资源进行弹性分配。
第五章 运维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视频建设单位应按照“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建立公共视频系统维护管理机制,明确设备管理、系统维护、日常巡检、故障响应、运行考核、人员管理等具体工作要求。视频建设单位应通过定期巡检以及日常维护,确保公共视频资源的在线率、完好率以及安全性;对未达到运维标准的视频类项目,将按比例减少下一年度项目经费(含运维费、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视频建设单位和视频共享需求单位应切实履行公共视频系统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二十八条 区公共视频系统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要求,在接入安全、边界安全、平台安全等方面构建立体化安全防护体系,并开展日志审计工作,日志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80天。
第二十九条 视频建设单位和视频共享需求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对公共视频系统管理人员、使用人员、运维人员等的保密教育和安全审查,并签订视频数据安全保护和保密协议;
(二)建立公共视频资源使用登记制度,对公共视频资源的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复制品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严禁非工作需要调阅、下载、翻拍、录制公共视频资源;
(三)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相关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处理;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条 视频建设单位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人脸识别、人体识别、步态识别以及人、车轨迹等敏感信息采集、处理的公共视频系统,应由区公安分局统一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视频资源仅供视频建设单位、视频共享需求单位工作使用,严禁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违规使用公共视频资源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区属学校、医院、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建管的公共视频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城运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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